商標中英互譯對商標近似判斷的影響
1905-07-09
"《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由此可知,商標標志可以單獨是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也可以是上述各要素的任意組合,那么對于這樣的任意組合商標,各個要素對于商標近似判斷卻不盡相同,這里我們對中英文要素對商標近似的判斷的影響談些淺顯的認識。 【案情】 申請人:上海黎姿化妝品有限公司 申請理由: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標識本身不近似,且在市場實際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注冊、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裁定結果】 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呼叫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