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是商標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的行為。
防止商標搶注有三大高招
1、市場未動、商標先行。在新開發(fā)的商品進入市場之前,確保所用商標已經取得權利。
2、防御性注冊:根據“一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原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可在與該商標類似或非類似商品類別上分別進行防御注冊,以免受職業(yè)商標炒家的侵害。
3、加強商標監(jiān)測:企業(yè)應密切關注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商標公告》,如發(fā)現(xiàn)相同或近似商標,及時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異議;應委托商標代理組織進行市場追蹤監(jiān)測,及時反饋侵權信息。
應對措施
對國內的商標被國外或其它地區(qū)搶注的,被搶注的企業(yè)一定要積極應對。首先了解所在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企業(yè)應盡快查清楚自己的商標被搶注的實際情況,并盡早考慮在搶注國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準備對搶注商標提出異議。當然,依據國際慣例及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規(guī)定,異議應當是在該搶注商標取得公告以后才能正式提交。即使沒能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這些企業(yè)也可在該商標被注冊后,向注冊機構或當?shù)氐姆ㄔ荷暾埦葷?/span>(依據各國法律的規(guī)定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再通過法律程序最終判定該商標注冊是否有效。
目前世界上有兩大商標授權原則,一是以英美法系為代表的商標使用在先原則;二是以中國大陸法系為代表的商標申請在先原則。在了解了一些搶注國法律的基礎知識之后,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此外,這些企業(yè)還應該在成功阻止搶注商標注冊以后,提交自己的商標注冊申請。相關企業(yè)應當盡早收集自己的商標在注冊國的使用證據,以及自己的商標已經馳名的相關證據,和能夠證明對方惡意搶注的有關證據,為進行司法救濟進行準備。
在了解了搶注的動機以后,如果搶注者的目的是前面分析的第一種情形的話,在準備法定程序進行救濟的同時,要積極和搶注者進行協(xié)商,通過和解的方式支付一定的費用后把商標要回來。西門子公司在德國搶注海信的商標最終就是以這種方式處理的。對于搶注者的動機在于制造貿易壁壘者,除了以上的兩種方式以外應當考慮聯(lián)合作戰(zhàn),就中國企業(yè)目前的實力和國際影響力來說,還不適合單兵作戰(zhàn)。在海信與西門子的案件中,政府和媒體在其中的力量自然不言而喻,商務部的斡旋,歐盟駐華機構的介入,當時那場聲勢浩大的“中國商標海外維權研討會”上,商務部、工商局、商標局等部門代表的出席,以及在海信啟動的強大輿論攻勢下,喚起的中國消費者對海信的巨大同情和對西門子的反感,這些因數(shù)組合起來,最終讓西門子公司放棄海信的商標,雖然這樣的方式并不是對所有的企業(yè)都有效,但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在處理商標搶注中是有效的方法之一。福建的許多服裝品牌在澳門被搶注后,福建的服裝企業(yè)集合各方面的力量最終也要回了被搶注的商標,也是成功的例子之一。
就目前的搶注的情形看,以和解的方式來處理商標搶注的行為應當是最為經濟的方式,因為一旦采取司法救濟程序,可能成本會很高,而且也拖延了產品進入市場的時機,最終可能會出現(xiàn)要回了商標以后,市場也丟盡了的不利后果。但最最經濟的方式應當是對商標進行注冊。是不是在任何國家進行產品銷售之前都要對相應的商標進行注冊呢,這也不是絕對,在商標權的取得采取使用在先原則的國家可以考慮采取先銷售后一注冊,但這樣的決定應當是在充分了解相應國的商標法后才可以采取的措施,稍有閃失就會造成很大的損失。
把商標在所有國家都進行注冊肯定是沒有必要的,也不現(xiàn)實的,但企業(yè)在國際化的道路上,作為企業(yè)知識產權的一部分,企業(yè)的商標戰(zhàn)略也必須國際化,同時具有前瞻性?,F(xiàn)在許多的跨國公司內部,一般會有專門的知識產權部,在商標保護方面,他們主要是在監(jiān)視商標公告,如果發(fā)現(xiàn)與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被公告,他們會在法定的期限內對此提出異議;二是監(jiān)視市場,如果在市場上出現(xiàn)假冒或者仿冒等侵權行為,他們會立即委托當?shù)氐恼{查公司取證,然后根據案情采取適當?shù)姆尚袨?。福建的九牧王等品牌在澳門被搶注就是在商標公告期內被發(fā)現(xiàn)的,經過及時提起異議后,最終要回了被搶注的商標。商標在企業(yè)走向國際化的過程中作用最大,企業(yè)在處理時就充分利用法律武器,預防和積極應對搶注商標的行為。
對抗措施
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權利人可以選擇以下兩個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
1、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申請注冊的,如果在該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及時發(fā)現(xiàn),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準注冊。
2、就已經注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或爭議、主張權利時,應當結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標搶注行為的構成要件來陳述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這些證據應側重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標注冊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的證據,例如雙方當事人之間與爭議商標有關的商品購銷合同、往來函電,商標注冊人向權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額“商標轉讓費”的書面證據;另一方面是權利人在先使用、宣傳爭議商標的證據,例如權利人與商標設計、商標標識印刷單位之間的委托合同及相應單據,有關商標的廣告制作、發(fā)布合同,刊登商標廣告的報紙、雜志,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合同及發(fā)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件時,應當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例如,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出異議、爭議裁定申請,盡可能在期限內一次性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為了使自己的主張得到有力的支持,當事人應盡量提交那些有較高公信力的證據,例如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由專門機構保管的歷史檔案、在具有較大影響的新聞媒體上刊登的有關商標的宣傳材料等等。
為有效的制止惡意搶注商標,保護正常的商標注冊和使用秩序,維護誠實守信的市場競爭秩序,有如下對策:
1、對于沒有真實商業(yè)使用意圖的商標申請,適用《商標法》第四條不予核準注冊,已經核準注冊的,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予以撤銷。具體包括:申請人大批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明顯超出其使用能力和使用范圍;商標申請人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無經營主體資格的;商標核準注冊后未經使用直接轉讓或者意圖轉讓商標牟利等。
2、在商品類似和商標近似的判斷過程中,充分考慮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商標顯著性越高、知名度越大的,可以適當降低對商品類似和商標近似的要求,但應當確保滿足最低限度的商標近似和商品關聯(lián)度的要求。
3、在商標知名度的判斷過程中,可以考慮:商標在域外的使用證據;能夠證明關聯(lián)商標知名度的證據。關聯(lián)商標是指在同一商品上同時使用的商標。
4、在馳名商標的認定過程中應當從其具體核定使用商品相關公眾的認知角度判斷,對于廣告宣傳、使用時間等考慮因素不能作出絕對的量化要求,也不能要求必須全部具備《商標法》第十四條、《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的全部考慮因素。
5、判斷是否侵犯馳名商標權利應當以淡化可能性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混淆可能性作為判斷標準。只要馳名商標的相關公眾與搶注商標的相關公眾具有一定程度的交集,搶注商標的相關公眾應當知悉馳名商標,就應當認定搶注商標與馳名商標的商品關聯(lián)度滿足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要求。馳名商標是臆造詞可以作為確定保護范圍的有利因素,但臆造商標不是馳名商標保護的必要條件。
6、適當擴大知名商號的保護范圍,確立對文學藝術作品中虛擬人物角色名稱的保護。
7、對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理解不可機械的認為每一個案件中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必須達到某一特定的程度,而是在具體個案中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足以推定惡意搶注商標人應當知悉該商標,證明其搶注行為本身具有惡意即可。
8、建議在修訂《商標法》的過程中,規(guī)定申請人因合同關系、地緣關系、業(yè)務往來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他人商標,實施搶注行為的,不予注冊。同時,規(guī)定通過商標代理注冊的商標代理人或代表人,包括代理人或代表人實際控股或參與控股的公司,均不得受讓或使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
9、嚴格適用商標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制度,增加惡意搶注商標的維持成本,出于應付法律義務的象征性使用視為未使用。
10、民事訴訟中,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未實際投入商業(yè)使用的,確定民事責任時可將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作為主要方式,在確定賠償責任時可以酌情考慮未實際使用的事實,除為維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外,如果確無實際損失和其他損害,一般不根據被控侵權人的獲利確定賠償;對于商標注冊人并無實際使用意圖,僅將注冊商標作為索賠工具的,可以不予賠償;注冊商標已構成《商標法》規(guī)定的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損害賠償請求。建議在修訂《商標法》的過程中規(guī)定,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的,在先使用人有權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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